| 闽委教宣〔2007〕8号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厅直属中职学校、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教基〔2006〕23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创建和谐校园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07〕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文件精神,现就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创建和谐校园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校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精神,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同时,按照《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本地、本校的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省里将在今年上半年的适当时候,就此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研究、制定全省的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法。 二、活动期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宣传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加大对创建活动的正面宣传力度,营造本地创建活动的浓厚舆论氛围。 三、请各地推荐本地1-2所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重点宣传学校,并于3月31日前将其名单和在创建和谐校园方面的先进、典型事迹材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 联系人:潘贤权 联系电话:0591-87091442、87846705(传真) 电子信箱:jygwxcb442@163.com 附件:1、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创建和谐校园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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