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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2007年普通高中毕业生基础会考考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4-11  来源:

 

琼教〔2007〕19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厅直属中学:

    现将根据《海南省2008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基础会考实施方案》(琼教〔2007〕1号)制定的《海南省2007年普通高中毕业生基础会考考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  基础会考  实施细则△  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3月12日印发
校对:苏文运  打印:封君丹             (共印30份)

海南省2007年普通高中毕业生基础会考考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生基础会考(以下简称基础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水平考试。为健全基础会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基础会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及《海南省2008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基础会考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础会考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第三条  基础会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完善的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体系,保证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学科课程标准,克服普通高中学生过早文理偏科的现象,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学质量,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树立正确导向。

      第四条  基础会考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准确、规范。

      第五条  基础会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六条  基础会考考务工作由海南省考试局负责组织,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基础会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基础会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基础会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十条 市县招生办严格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选聘考试工作人员。监考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两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

      2、不得从事或参与应考考生当年的教学与辅导;
     3、同一考场两名监考员原则上应分别来自不同单位。
     同一考点的副主考要求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50%。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二条  基础会考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由省教育厅提供清样,省考试局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省考试局会考处负责人和考试局保密人员、命题负责人和命题保密人员、印刷厂负责人和印刷厂保密人员一起负责试卷的交接工作。在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十四条  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印制必须在国家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印制单位印制。省考试局与试卷印制单位签订试卷印制合同。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改动。如需变更,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六条  试卷的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试卷安全保密保管管理规定》(见附件11)。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七条  基础会考的报名对象为:
      1、具有本省学籍的2008届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2、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考条件,拟申请参加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具有本省学籍的本省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
     2)具有本省学籍的非2007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3)在省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应往届毕业生;
     4)在2006年因故未参加基础会考、具有本省学籍的2007届普通高中学生;
     5)具有本省学籍且在2006年已参加基础会考、现要求变更基础会考科目的2007届普通高中学生。这部分学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相同科目的基础会考,只能报名参加所变更科目的基础会考。
     6)申请参加基础会考的本省其他社会人员。
     第十八条  具有本省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在高一年级第一学期申报本人的基础会考基本信息,建立本人的基础     考考籍电子档案;在高二年级第二学期的3月下旬申请办理考籍变更手续,4月中旬申报基础会考科目和办理基础会考考试报名手续。
      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考条件、拟申请参加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其他人员,在2008年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同时办理基础会考的报名手续,参加2008年的基础会考。
      第十九条  基础会考报名工作由省考试局作出安排,市县招生办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建立考籍及考试报名的程序、要求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市县招生办负责审查确认考生建立考籍的资格,审查内容和办法见附件2。考生交验材料不齐全或不实的不予受理。考生上交的有关材料存档二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  省考试局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考生在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考生报名建立考籍电子档案、参加考试,需交纳电子档案制作费、考务费和成绩证明书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时间和方式。
     考试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其中: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史类、艺术类的考生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学科的基础会考;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理工类、体育类的考生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学科的基础会考。

     考试时间:具有本省学籍的2008届本省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须在2007年6月参加基础会考。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经就读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参加下一年度基础会考的登记手续。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考条件,拟申请参加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其他人员,均须在2007年6月参加基础会考;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考条件,拟申请参加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其他人员,在2008年6月参加基础会考。
      基础会考的考试时间为一天。上午9:00——11:30考物理(或地理)、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下午15:00——17:00考化学、生物(或思想政治、历史)。物理(或地理)及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实行合场分卷,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化学、生物(或思想政治、历史)实行合场分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各科满分值均为100分。
考试方式:基础会考采用纸笔、闭卷考试方式。试卷分为卷一和卷二两个部分,卷一为客观题,卷二为主观题。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各级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试前各考点应召开全体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动员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分钟。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不参加培训者不得上岗。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省考试局向各考点选派巡视员,监督、检查考点的考试实施情况,协助考点做好考试工作。所选派的巡视员必须认真履行巡视员的工作职责(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基础会考以市、县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有教育、招生考试、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考区根据考生人数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市、县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要在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经省考试局批准。

      考点设主考一人,每5个考场设1名副主考,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职责》、《副主考职责》(见附件4)。

      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工作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九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点、考场的布置要求见附件5。
每个考场配备二名监考员,每个考点设若干名备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员职责》(见附件4),恪守《监考员守则》(见附件4)。

     省考试局必要时可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准考证》为考生参加考试资格证明。考试前3天内将准考证发至考生,不得提前。

       第三十一条  省考试局根据各市、县的考试人数和考生申报的考试科目,随机编排考生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由9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至2位为市县代码,第3至4位为考点代码,第5位为考试科目代码,第6至7位为考场序号,第8至9位为考生座位号。

      第三十二条 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件6)实施考试。要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见附件7)。
     第三十四条  考点设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投诉或举报。基础会考考试期间,省考试局举报电话是65854367。
      第三十五条  试卷在考前、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
      第三十六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应安排人员对试卷和考生答卷实行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报告上级考试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组。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市县级考试机构要按要求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省考试局。
      第三十八条  副题的启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造成市县未能按时实施考试,市县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省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组,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2、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省、市县级考试机构须首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省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组,启动《海南省基础会考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见附件12),由省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组决定处置的办法。
      3、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省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组确定,省考试局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第三十九条  由于试卷印刷包装出现错误、考试过程中发生偶发事件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延误考试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考试局批准延长考试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十分钟。

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由省考试局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考生答卷在评阅结束之前按国家秘密材料管理。评阅后的考生答卷保存期为半年。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四十二条  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按《试卷安全保密保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按照安全、保密、便于实施评卷工作的要求选定评卷点。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考试局领导担任。
     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组长必须履行《学科评卷组组长职责》(见附件8)。
     第四十四条  评卷人员由省考试局选聘。评卷人员以普通高中学校教师为主。评卷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身体健康。
      2、评卷教师应是有连续三年以上本学科高中教学工作经历、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
      3、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教育部门、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该次考试,应回避接触答卷。
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件8)。
      第四十五条  主观题评卷工作按照《主观题评卷工作要求》(见附件8)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客观题评卷工作按照《客观题评卷工作要求》(见附件8)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评卷员发现同一个考场同一科目雷同答卷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评卷领导小组。
      第四十八条  分数录入人员应严格按计算机录入程序操作,禁止进行其他操作;工作时间应严守纪律,一切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禁止带进工作场内,未经允许不得将任何磁盘、资料带出工作场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成绩录入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及工作情况。每个工作日结束时,组长负责与系统管理员一起制作数据备份盘,签名加封后交答卷保管室保管。
      工作过程中计算机和存储设备出入工作场所须在“设备出入登记表”上登记,并有组长和系统管理员负责检查计算机和存储设备的信息内容。
       录入分数校对稿、异常成绩检查打印稿等经校核更正后,校核员、录入员均需签名。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处理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的数据,并要有该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评卷结束后将上述材料封存一年备查。
       数据盘备份:分数录入检查无误后,将数据文件备份一式二份,签名加封后,交省考试局会考处和保密室各一份分别保管。
       第四十九条  评卷结束后,考生成绩以原始分数的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成绩册一式三份,省考试局会考处和保密室各一份、市县考试机构一份。考试结束20天后,考生可凭“报名查询卡”上的密码登录省考试局网站基础会考查分系统查询本人的各科分数。
       第五十条  考生如果对自己的考试成绩等有疑义,成绩公布之后,在省考试局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考试局提出查卷申请,由省考试局会考处统一组织核查,如发现有错漏,应及时修正。查卷只核查考生成绩的统计情况,不核查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试机构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五十二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各级考试机构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及时公布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项目及代码。
      第五十三条  下一级考试机构按要求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各级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误差,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
      第五十五条  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材料管理。各级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省考试局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承担基础会考的有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八条  各市县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考试秩序册,并报省考试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在2007年海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生基础会考全省统一考试中施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建立考籍及考试报名的程序、要求
      2、建立考籍资格审查内容及办法
      3、省派巡视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4、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5、考点、考场布置
      6、考试实施程序
      7、考生守则
      8、评卷场工作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9、基础会考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和处罚办法
     10、考生违反基础会考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11、试卷安全保密保管管理规定
     12、海南省基础会考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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