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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教仪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5-9  来源:

 

浙教计[2007]3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字〔2006〕11号)要求,自2007年起机床、汽车维修、电子电工三大类专业的职教仪器设备纳入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为做好上述职教仪器设备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将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职教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含自筹经费)逐项列出,单独编制采购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具体编报、审核和批复程序,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托代理采购手续办理。对经批准的职教设备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于4月底前委托省教育厅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教育装备中心)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与省教育装备中心签订《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包括采购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与技术参数,但不得指定品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采购资金的汇缴。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0天内汇缴至“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资金专户”:

户名:浙江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

开户行:浦发银行杭州分行钱江支行

帐号:6284291000557

省教育装备中心将根据委托代理采购项目资金的到款情况向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办理有关部门集中采购预算执行确认手续。

四、采购的实施。省教育装备中心根据省采购办的确认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并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或采购小组确定的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在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部门集中采购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省教育装备中心将合同副本抄送各相关的采购单位,各采购单位应及时做好采购设备的接收与安装的准备工作。

五、采购设备的验收。采购设备到校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后,各采购单位应立即组织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为核对采购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等。验收结束后,验收人(或验收组组长)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验收结算单》上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并寄送省教育装备中心。《验收结算单》是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条件。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购单位可以直接通知供应商,也可以通过省教育装备中心通知供应商在限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超过限定时间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作退货处理。

六、采购资金的结算。省教育装备中心根据各采购单位的《验收结算单》、货物发票和采购合同,填写《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经教育厅计财处审核后,通过国库和“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单位缴存到“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待采购项目结束后,由省教育装备中心与各采购单位具体结算,多退少补。

二○○七年四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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