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卫法监〔2007〕10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属学校: 为贯彻《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保护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卫生厅、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沟通协作,责任落实到位。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强沟通联系,认真组织实施。 要建立健全学校卫生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形成全省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局面,全面促进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学校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学校卫生设施条件、卫生人员配备、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管理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工作实效。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通知的具体检查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卫生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问题,要做到严格执法、一查到底,对未进行限期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存在严重卫生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坚决取缔,典型案例要及时上报。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和饮水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对学校健康宣传员和学校师生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高师生的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辖区内学校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对卫生管理有突出成绩的学校进行正面宣传,营造出全社会关注学校卫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各设区市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好各阶段的工作,并结合《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与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中相关内容的检查要求,落实好学校卫生工作。 各设区市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包括电子版)请于2007年10月10日前分别报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教育厅将联合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全省进行通报,请各地认真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联系人:卫生厅 徐 凤;联系电话:0591-87611720; 传真:0591-87611720;e-mail:xufeng@fjhi.gov.cn。 教育厅 陈丽红;联系电话:0591-87091348; 传真:0591-87846074;邮箱:CLHO3763@163.com。 附件:福建省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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