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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7-6  来源:

 

琼教师〔2007〕2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了扎实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加强校本培训管理,着力建立校本培训示范学校工作机制和提高师训工作的实效性,现将《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反馈到我厅师资管理处。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校本培训  示范学校  管理  通知
抄送: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海南省中学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海口市教育研究培训院,市县教师进修学校(培训机构)。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6月22日印发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

    为扎实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促进师资培训与学校管理工作的紧密结合,着力建立校本培训示范学校工作机制和提高师训工作的实效性,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选标准

    以省教育厅《海南省2005—2008年度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审标准(试行)》(琼教师〔2005〕4号)为依据,经由专家组审核,评审得分在170分以上的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

    二、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选程序

    校本培训省级示范学校评审由省教育厅组织,计划自2005?2008年四年内,全省评出100所海南省校本培训示范中小学校。评审程序是:

    (一)学校自评申报

    1、申报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自评,填写《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审标准量化表》,分数达到180分以上者,按隶属关系向市县教师培训基地(机构)进行自荐申报参加评审。

    2、填写《海南省年度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申报表》。

    3、撰写1500字左右的申报报告。

    4、将有关材料报送各市县培训基地(机构)进行初评。

    (二)市县教师培训基地(机构)初评

    市县教师培训基地(机构)检查初评后,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筛选,向省教育厅推荐所在市县符合条件的学校,并备好相关材料和做好现场评审准备。

    省直属学校自评合格的,向省教育厅直接申报。

    (三)省级评审

    1、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报告,确定候选学校。

    2、组织专家组到候选学校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的主要形式为:听取汇报、听课、查阅校本培训工作档案资料、召开师生座谈会、问卷调查等。

    3、专家组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确定“示范学校”评选名单。
 
    (四)公示

    由省教育厅依据专家组考评结果,对经评审合格的学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授牌

    经公示无异议,由省教育厅统一授予“海南省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牌匾。

    三、校本培训示范学校权利

    (一)自行登记审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报市县培训机构备案。

    (二)每年度省级全员培训必修课程,可以由学校自行组织本校教师考试和评卷,考试成绩上报相关主管培训机构备案。

    (三)优先享受省市(县)二级课题研究和专项培训经费支持。优先享受省级专家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的学术研究、教研教改等活动。

    四、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责任和义务

    (一)不断总结提升校本培训特色,为全省作出示范。

    (二)抓好骨干队伍建设,为教师全员培训提供合格的培训者。

    (三)完善学校校本培训体系,规范校本培训管理。

    (四)开展课题研究,引领校本培训走向深化。

    (五)开发培训资源,接受外校教师培训、参观、学习。

    五、其它

    (一)海南省校本培训示范学校每三年接受复评一次,经复审不合格者,给予摘牌处理。

    (二)以上管理规定解释权归海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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