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教办通[ 2007 ] 72 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对<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会表部分数据进行勘误的函》(教体艺司函〔2007〕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表部分数据进行勘误的函
教体艺司函[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7年4月4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同颁布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07]8号文件)。由于校对原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表中部分数据有误,勘误内容如下: 1、小学三、四年级女生25米×2往返跑成绩勘误为:100分:9.8秒,98分:9.9秒,96分:10.0秒,94分:10.1秒,92分:10.2秒。 2、小学五、六年级女生25米×2往返跑成绩勘误为:100分:9.7秒;98分:9.8秒,96分:9.9秒,94分:10.0秒,92分:10.1秒 请将勘误内容通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抄送: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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