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技装[2007]428号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年第23号令)的有关精神,为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和风险的转移、分散工作,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全省教育系统启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过错而导致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我省是一个教育大省,由于在校生人数多,办学规模大,教育经费投入相对不足,设施不完善,学生自我安全保护能力有限,安全隐患难以根除,尤其是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给教育教学的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学校和学生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定职责,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科学合理地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要将校方责任保险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之中,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将学校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 校方责任保险的范围及要求 1、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的范围:凡在本省境内经教育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民办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校方责任保险。 2、投保期限原则上是每学年的开学日即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也可以按学期投保。 3、保险费来源: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公办学校可由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解决,也可以采取学校挤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从勤工俭学收入中拿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面予以解决。民办学校自筹解决。无论何种形式绝不允许向学生收取费用。 4、严格工作纪律,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严禁暗箱操作和收取回扣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三、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由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的指导、管理工作,并会同法规、学生管理、保卫等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安全和校方责任保险的宣传培训及事故处理工作。同时,加强监督,防范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把该项工作做细做好,为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保险 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6月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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