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寿教督[2005]111号
各中心学校、县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教督[2003]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2005年教育工作要点,现制订《寿县中心学校年度综合评估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和《寿县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标准及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心学校和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目的是加强对学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方向,转变教育理念,推进素质教育,强化科学管理,提升综合办学水平,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迎接县局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两项评估工作由督导室牵头,由基教、职成教、教研、计财、人事等股室组成评估组具体实施。各中心学校要加强对两项评估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评估标准及评分细则,联系乡镇中小学实际情况,制订本乡镇实施方案,各地实施方案在本学期结束前报县督导室,以便从中遴选较好方案印发全县,供各地参考。
三、各中心学校负责对所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评估,指导学校开展好自查自评,确定学校等次,并将结果于12月上旬报县督导室,县局负责对一类学校(合格学校)进行复查认定。对原认定一类学校进行抽查并对各级示范学校进行督查。
四、要对全年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加强资料建设,认真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为评估提供详实资料,书面总结于12月5日前报督导室。
五、评估结果的运用。为了引起各类学校的足够重视,真正起到激励作用,仍坚持把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整改通知书,要限期整改,列为县局跟踪督办的重点单位。对原认定的一类学校在抽查中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没有到位的,将取消一类学校资格并通报全县。
六、2005年两项评估工作于12月中旬开始,2006年元月份结束,评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 1、《寿县中心学校年度综合评估标准及评分细则》 2、《寿县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标准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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